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5日【大中小】青劳社〔2009〕153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优良的医疗保障基础服务体系,提高参保人的疾病保障和健康水平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医疗、双向转诊服务、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基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内七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总体规划、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服务协议履行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原则,促进合理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利用率。(二)坚持总量控制与促进有序竞争相结合,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择优劣汰,逐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三)坚持中医与西医并重原则,在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鼓励定点机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简、便、廉、验的中医药服务。(四)坚持优质服务与合理调整定额相结合,鼓励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规划与资质条件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卫生区域规划和医疗保险管理需要,考虑周边辐射覆盖人群、现有社区门诊定点数量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等因素,本着方便快捷质优的原则,确定本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根据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费用、服务人群、服务半径以及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第七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