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价房〔2011〕4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1
f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
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
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1500份
2
f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
f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