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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详细解读
一、考点变化1新增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2法规变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3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二、内容解读一刑罚的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制裁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利,还可以限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即使管制、拘役等刑罚看破似轻微,但其法律后果仍然重于其他法律制裁,比如不能被录用于公务员微博、法官、检察官,也不能律师过失犯罪除外。因此,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刑罚是最强烈的痛苦。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2刑罚及其内容由刑法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对于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
f规定的制裁方法,不是刑罚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都不是刑罚方法但是,这些非刑罚方法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民事处分和行政制裁。3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对犯罪人既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科处其他法律制裁。但是,对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能科处刑罚以外的法律制裁。4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都无权适用刑罚。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不经应有的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刑罚。注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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