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1122【实施日期】201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
12
f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针对本次期中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
22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