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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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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S201227003
现将《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
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
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f第六条
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局审批;(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对我省特定区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确有困难”,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的;(二)停产超过一年的;(三)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于每年7月份受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减免税款所属期间
为申请受理的上一年度。其他年度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同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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