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3月12日作出(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
【争议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一般认为,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
f多元化以外,2有关办案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外化客观行为要素等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并非一致。虽然近年以来,刑事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由于办案人员对推定的机理、规则、司法价值以及局限性等问题缺乏足够清楚的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并未随着推定方法的简单引入和运用而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往往较大,造成审判难。
【深入解析】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利用欺骗方式从对方当事人获取财物、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诈骗犯罪,需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以经济纠纷加以处理。因为涉及罪与非罪,所以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颇为棘手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就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限,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无不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把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之判定作为定性的关键。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困境与“推定”出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均认为,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
f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但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往往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依靠供述来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运用场合非常有限),其余场合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大量的案例显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智能性、职业性、反侦查、反审判能力强等特点,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或狡辩来模糊司法人员审查的视线,籍此证实或表明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多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