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一、矿井生产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由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二、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由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采区地质说明书,由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四、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五、薄煤层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综放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报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六、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启封孔和长观孔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
七、一般探放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八、矿井年度、季度、月度地质预报及“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批准。九、测量贯通通知单由测量组按规定提出,经科长审核,报矿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调度室、掘进队等会签后,由矿分管矿长和分管掘进的副总批准,分发有关单位。
f十、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地测科长审核,报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