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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失效来源:财工字199529号作者:财政部日期:950221失效日期:20020807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附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中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可以采取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第四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在改建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确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二)参与审批公司制改建的总体方案;(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四)审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五)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第七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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