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力,很少积极地干预老人的养老问题。农村中没有养老机构和服务养老的组织,村委会也没有为老年人建立任何活动组织和活动场所。农村的大多数老人基本上享受不到基层组织提供的养老福利,基层组织功能的弱化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发展展望
(一)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着少数不尊重、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与现实道德要求背道而驰,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同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做好养老、爱老、敬老的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大力的宣传使人们了解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在法律上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老敬老的舆论氛围,通过社会舆论对不尊重、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予以谴责和约束,引导人们改变过去女儿不养老以及片面物质养老的思想观念。
(二)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要想从根本上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解决,除了宣传教育之外,还应当加强农村养老相关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的相关问题虽然在《婚姻法》《保险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也造成了彼此之间的不协调,在农村养老制度的具体实施中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加大相关立法进程,尽早出台针对于农村养老问题的法律法规。
(三)全面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障职能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形势也日益严峻,无论是传统家庭还是国家政府都不能独立承担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只有建立起国家、基层组织、个人三方负担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针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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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而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当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要致力于做到低标准,大保面,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农民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进行自由选择,投保档次由其自身家庭决定。就养老保障资金筹集而言,要以个人缴纳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和基层组织进行适当补助,按照一定比例由三方合理负担。就保险形式而言,实现农村务农、务工以及经商等各行各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凡是年满2060岁的农民都可以投保。对于所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来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