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
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七条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
定或认可的远程培训资质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1。
远程培训主办单位须在培训前向省级认定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先由省级认定机构确认学分,待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统一填写并上报《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再由省级认定机构登记学分。
第八条校本研修学分主要由研修活动学分和研修成果学分构成。研修活动包括学校、教研组、课题组及相关合作组织(教师研修联盟、区域合作共同体、专题沙龙组织机构等)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其学分由个人申报,相关活动组织主体签字认可。研修成果包括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教学论文、校本教材、课题成果等,其学分由个人申报,学校确认。最后,由学校统一汇总公示后,上报审核认定。
第九条学分量化标准
f(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集中培训,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级02学分四个层
次标准换算。(二)远程培训参照集中培训的相应层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网络培训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依据项目学时规定,在网络平台自动生成学分。
(三)校本研修由各校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参加研修活动和完成研修
成果的情况记录学时,以每1个学时,按照02学分的标准换算。
第十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修满集中培训学分,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学分,不可冲抵校本研修学分。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修满学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冲抵或冲抵集中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