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谙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谙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
第五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关联关系及关联人
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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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四)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