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随着我国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日渐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愈渐繁荣。股权转让交易同样日益普遍。作为交易双方,犹如其他普通的市场交易一样,最关心的问题便是▲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即此交易的达成,可能涉及哪些税项,涉税金额如何计算和缴纳。小编为您简要解答。▲1、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
f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2、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