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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
f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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