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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反国家规定所得的财产。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7、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9、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董事长和董事会反映;10、责成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部分管领导作出的审计意见和董事长作出的审计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1、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由审计部负责人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小组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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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4、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5、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包括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及处理、处罚的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6、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对被审计单位能进一步提供书面依据的事项,可予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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