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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第十条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能:1、依照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对内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3、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内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4、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5、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6、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7、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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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审计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1、财务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2、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等。3、离任审计: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4、经济效益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济业务的效益性进行审计。5、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6、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7、经济合同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审计。8、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0、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11、其他审计: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职权: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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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参加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审计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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