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新兴行业、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等方面发挥着自身的价值。由此,顺理成章地,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成为了各国经济管理者所关注的焦点内容之一。
f(三)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消费者的需求说到底其实只有一个,即最大程度地追求价廉物美的商品,而企业的追求其实也只有一个,即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表面上看来,企业合并未必会直接或者立即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发生的一定程度的企业合并往往会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下提升产品质量、降低商品价格。但当企业合并趋于极端状态,形成垄断时,企业之间的竞争强度就会变得逐渐不足甚至最终趋于消失,到时,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就不会再是最优的商品,企业合并在这时就必然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就需要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的过度合并,保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从而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当然,除了上述几点,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法律规制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实现各个行业的均衡发展、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的平衡等等。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并非只有单一的目标,而是有多个目标,而且不同的目标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冲突。因此,各个国家都将对不同目标的权衡与协调作为作出具体法律规制前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但总的一个趋势是,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合并控制的目标上都越来越看重经济效率的提高。”而我国,虽然在市场经济发展上属于后发国家,我们的市场经济、
f竞争经济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但是在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现状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关于企业合并的内容,有了较大篇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二十条,该条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其规定与民法及公司法相关制度不同的是,后者旨在维护民事主体制度和保护债权人,而前者旨在通过对企业合并的规制避免其限制和损害市场竞争。通常而言,一般的企业合并往往有利于市场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立法非但不禁止,还持鼓励态度。但对于能够形成市场过度集中的企业合并,各国反垄断法则是加以严格禁止的,我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只是,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法逐渐暴露了一些不足,具体包括:(一)关于企业合并豁免制度的有关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反垄断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