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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她监督方式,及
f时受理与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得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得,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医院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得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与执业登记申请。
f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得,应当符合本标准。
一、诊疗科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得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得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
(一)互联网医院开设得临床科室,其对应得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得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得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得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f(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得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与应急预案得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得风险。
四、房屋与设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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