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f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