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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27本文已被浏览过1310次
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f(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
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
f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单独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可以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但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围内仅允许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
(五)地下室出入口及独立的传达室、门卫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等小型建筑,按基础埋深小于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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