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有机产品证书,或基地建设及相关技术工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研制、开发的农作物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等解决生产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开发引进并示范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新产品的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附上级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证明)。
6从事农作物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工作,或实施高产增效创建示范片、园区、基地等,取得突出成绩,获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五)从事蔬菜、食用菌、果树、茶叶、花卉苗木、休闲观光农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7)条件之二: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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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审定(鉴定、认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附省级验收证书或推广应用证明)。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园艺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艺标准园、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园艺植物景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7从事园艺作物栽培和育种,园艺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园艺教育、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