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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f(九)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二十一)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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