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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档案局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全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档案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档案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及社会保险相关法规,结合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单位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整理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备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确保专用档案库房建设中长期目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使用密集架或专用铁皮柜保管。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及档案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专职或兼职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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