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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3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第十四条一类承包商的准入由领导小组审批,二类承包商
的准入由专业分公司审批、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由所属企业审批。
专业分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所属企业审批二类承包商的准入。未纳入相关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其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评审和审批。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类、二类承包商准入工作,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工作时间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所属企业受理承包商准入申请,并要求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及承诺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4.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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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8.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管理成果、获奖项目等证明文件;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所属企业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就承包商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三)一类承包商经所属企业初审,专业分公司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参照一类承包商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和审批。二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专业分公司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所属企业报专业分公司备案。第十六条承包商的准入评审应公平、公正、公开,并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分细则,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拟推荐承包商名单,建立并保存评审的相关记录。第十七条应对拟准入的承包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拟准入的一类、二类承包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拟准入的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准入审批的所属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承包商,由原评审和审批机构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重新评审和审批。第十八条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一类、二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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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准入证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签发,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所属企业印制签发。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批准准入的承包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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