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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理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的备案;(三)组织、指导、监督业务归口企业开展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和评价工作;(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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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制定本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三)负责一、二类承包商准入的初审,负责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四)组织开展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评审和审批工作;(五)负责相关承包商的选择、使用、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并建立统一的承包商资源库。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
第十二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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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一类承包商:1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格的企业;2具有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3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4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5具有监理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6具有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无损检测机构A级资格的企业;7.具有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一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可申请准入二类承包商。(三)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二类承包商准入资格且拟承接下列工程的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1集团公司三类及以下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2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信工程、防腐保温工程;3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港口和航道、消防、环保等有相关部门或行业管理的专业工程;4土石方、场地平整、地面硬化、施工便道、围墙等临时性、辅助性工程。(四)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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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检维修类承包商:1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2取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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