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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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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非融资保函
第三章开立保函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对象为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保函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f(一)保函申请人具备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或结算账户;
(三)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投标书
等;
(四)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具备贷款卡;
(六)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
f(七)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保函要素及条款要求
第七条保函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
(二)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文件的编号、签订日期
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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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函金额;
f(五)保函有效期;
(六)支付条件;
(七)注销条款。
第八条保函条款的要求:
(一)保函条款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保函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有关条款内容一致,支付条款和责任条款应规定明确;
(三)保函担保的金额必须有明确的数额,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主债务的金额;
f(四)保函中应明确支付条件包括索偿条件、索偿方式和索偿有效期等事项;
(五)保函中原则上不接受可转让条款,不得有独立性条款,即不得约定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五章开立保函的操作程序第九条保函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时,保函申请人
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使用我行统一格式,注明保函额度及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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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基础合同或意向书等资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三)反担保资料,如保证金情况、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或保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请人的基本资信资料;申请人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资信材料;
(六)保函样本格式(非标准格式);
f(七)本行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函的调查
经办行收到保函申请后,应比照贷款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由经办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应重点调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函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请求本行出具保函时,必须提前向本行提交正式的申请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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