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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考核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天津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此次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第四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资金核实、总结建制等。第五条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有关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第二章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其清产核资内容、方法另做安排)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另外,由上述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参股企业,如果对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也可以进行清产核资。上述企业单位中,凡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关闭、停业在一年以上的,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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