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在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委托本协议下的义务给第三方。甲方可以在通知乙方且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转让给其集团下的其他成员。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声明各自具有权利、职权和授权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执行、交付、行使其权利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f第14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法律救济,或仅行使某一单项权利或法律救济,或仅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或法律救济,都将不会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或法律救济。
第15条可分割性
15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被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实体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该等条款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受影响。
15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被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实体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则应对该条款进行最小程度的修改以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
第16条政策规则的变更
16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者签订之后,如政策规则发生改变(下称“改变”),并要求(无论是政府、政府性机构、监管机构、主管当局还是交易机构提出此类要求)一方遵守,从而导致一方无法遵守本协议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则经一方书面要求,双方应基于该等改变,本着善意寻求一致,以使本协议在维持订立时目的的基础上继续有效。
162如二十(20)日内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163双方明确同意,上述修订的目的仅为对本协议的机制做出修改,使其可以有效地与改变保持一致。本条款的规定无意将由政策规则改变引起的不属于本协议规定类型的新发生成本、费用或者风险从一方转嫁给另一方(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
164协议的继续。在不影响条款151的情况下,双方认可各自的本意是:本协议应当持续有效,不应仅依据改变这一事实本身的发生而被终止、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第17条通知
171任何本协议需要的通知应为中文书面形式,由发布通知之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提交。应以亲自递送、商业快递(紧急情况下可用邮件、传真方式,但应当立即采用前述书面文件传递形式予以事后确认。)至以下地址,但任何一方可随时书面通知变更地址,未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做变动:
1711甲方:
公司
联系地址:
f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乙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172任何通知将被视为适时收到:1721如果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