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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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要求。
4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规定。
4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7放射工作单位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按照GBZ98执行。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98和GBZT164的要求。
4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5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c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
d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
e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5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技术人员担当。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配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主检医师:
a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b
熟悉和掌握放射医学、放射生物学、辐射剂量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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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熟悉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d制措施;
熟悉放射工作场所的性质、操作方式、可能存在的职业健康危险和预防控
e
有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特定放射工作的关系、判断
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的能力。
5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涉及的医学常规检查方法(眼科检查除外)要求按GBZ188的相应规定执行,眼科检查按GBZ95的相应规定执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5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对每份《放射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