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介绍信。第十二条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
f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
f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第五章许可管理第十七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第十八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