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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改善我矿生产技术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由行政矿长领导,以总工程师为主组织开展。副总工程师全力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分管业务工作,其它生产技术管理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第三条岗位职责1、行政矿长对全矿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的重大决策、实施具有决断权。2、总工程师是全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领导责任,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分管副矿长在技术决策时必须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3、副矿长对分管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4、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5、技术科科长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包括采掘、设计、地测、防治水、计量、计划、生产统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及现场监督检查;对在全矿范围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及先进管理经验等工作负责。6、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本单位施工地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组织措施的制定及落实;以及职工培训、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开展。7、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负直接责任。包括本单位各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及现场兑现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计划、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重大技术决策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应在总工程师组织下,由副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技术论证,提出方案报行政矿长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要体现高标准、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推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创新,并收集整理好各种技术资料档案。第六条井下采煤、掘进、开拓、巷修作业开工,井下各工程的安装、回收及地面检修、野外高空等作业开工前,必须贯彻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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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时必须落实施工组织措施,明确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二章作业规程及技术报告管理(以下简称规程、报告)第七条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回采、回收及工程量大于100米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掘进都必须编制规程,其余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含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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