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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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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第九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的要求,开辟、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第十条本市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经营企业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专营权。专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第十一条对新开辟的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专营权授予经营企业。第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具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四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车辆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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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专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专营合同》,并发给专营权证书。第十四条经营企业不得转让专营权,不得以带车挂靠、全承包或将专营权分解给他人的方式经营。不得以专营权为条件与他人签订含有偿使用性质的合同。在专营权使用期限内,经营企业需要歇业的,应当缴销专营权证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专营权使用期届满后,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专营权。对在专营期内服务、安全、信誉良好,受到乘客普遍欢迎和好评并愿意继续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企业,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可给予不超过两年专营期的奖励。第十五条经营企业取得专营权后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专营权。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车客运专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线路,应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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