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13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
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
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乡镇财
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处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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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2、《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监管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财政部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20份
2011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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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等。乡镇财政所按要求应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实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均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归集整理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同级其他部门用于乡镇的财政资金信息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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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信息联络员将文件复印件和文件的电子文档传递给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将各股室传递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接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乡镇财政所。
第六条对于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由县级财政部门相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