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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
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
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f要负责人姓名等;(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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