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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
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f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
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
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
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f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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