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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公司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列条款:
第一条担保债权
11乙方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与【
】间已签订的编号为【】的《
甲方债权,债权金额为【
】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项下的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但实现质权的费用应首先从质物处置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质押物
31质物为乙方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公司【】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

元)及其派生的权益。
32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3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4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35甲、乙双方对质押物实施的任何评估作价或者对其价值进行任何的约定,均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6根据质物价值与第一条规定的担保债权金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第一条规定的担保债权金额【90】
处置线=质物价值第一条规定的担保债权金额【70】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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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交付与登记
4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首次质押登记后,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也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的相关由乙方承担。
42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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