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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f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f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十四、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十五、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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