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⑤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及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手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⑥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10
f⑦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⑧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⑨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⑩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2、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其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情况检查验收意见表》。经勘察认为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备案后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3、对受理的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由市局治安支队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对不予批准的,应将申报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4、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应当在核发证件后的48小时内在“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上发布信息。(二)证件管理
11
f1、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归库后(购买单位保管人员签注剧毒化学品接受情况后)的7日内将购买凭证回执第一联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回交;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向市局治安支队回交。2、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剧毒化学品后的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联。3、治安部门对回交的购买证件回执、存根和公路运输证件,应当于48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并对回交证件予以登记保存备查至次年底;对未按规定送交购买证件、运输通行证件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4、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已经用完的购买凭证存根及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应当按规定回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治安部门对上述回交证件核查装订成册,于次年1月20日前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六、案件办理(一)查处范围。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