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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作者:黄丽丽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人类对于人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对于胎儿的利益的关注越来越多,本文分析了胎儿利益的定义以及其民事利益保护的范畴,讨论了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学说以及各个国家对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对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就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全面、有效的保障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法;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8902
作者简介:黄丽丽(199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一、胎儿利益的定义
“胎儿”这一词语应该考虑民法特殊性,并结合医学和生物学等非民法的标准,可以认为是已经受孕却并没有出生的生命体。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广泛的看法是由我国台湾学者胡长清所提出的,“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也就是民法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从受精卵时期就开始就给予其法律地位。而胎儿利益指的是对自然人利益的一种提前的保护,也是一种极具特殊性的保护,是胎儿自受精卵开始直至母体中脱离这整个过程中胎儿能够获得的权益。
二、胎儿民事利益保护范畴
胎儿的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了部分人格权和财产性权益这两方面的权益。
(一)部分人格权
胎儿主要享受的部分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和健康权,首先,虽然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胎儿不可赋予生命权,但是,作者认为生命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自然权利,从自然法、生命法益论和人类发展角度的基础上进行考虑,胎儿最终会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应该赋予胎儿生命权;其次,胎儿在母体内,当母体健康受到损害后,胎儿的生长情况也会受其影响,关系到胎儿能否最终能成为一个完整健全的个体,而这种外界损害,胎儿自身也能够感知到,所以,胎儿应该享有健康权。另外,作者认为胎儿被赋予的健康权应该是实际的损害,不应该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上的健康权,因为胎儿在母体内,难以感知精神状态,所以认定工作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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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性权益
胎儿的财产性收益包含了胎儿可以享受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胎儿应该被赋予受抚养权,对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