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者。2、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3、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4、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尽管学者对隐名股东的表达不同,但都认为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却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第四种意见,隐名股东不仅应为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而且也应是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者。股东进行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股东权利,通过对股权的享有参与公司利益分配等公司管理活动中。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也不例外,虽然其不直接显名于公司,不具有公司股东的外观要件,但一般通过与显名股东的约定或协议实际取得股东利益。实践中也不乏只借用他人姓名,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的隐名股东。因此,隐名股东可以只借用他人之名投资,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取得股东利益。隐名股东在法律形式上可以挂靠显名股东。其可能是挂靠在公司的其
f他真是股东的名下,也可能是挂靠在一个与公司毫无关系的人的名下,被挂靠的人可能是出借姓名,也可能是被冒用或盗用姓名,对隐名股东的挂靠丝毫不知情。有学者认为,在隐名投资关系中,应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因为其通常不被当作公司股东。‘9’笔者认为,虽然隐名投资者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形式要件,但是其是公司股权的实际享有者,不妨称其为隐名股东,而对于其股东资格是否被承认,则是本文后边将要讨论的问题。
122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通过对隐名股东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得知隐名股东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l、投资主体的二元性。隐名投资关系中包含实质和形式两类主体。实质主体即隐名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形式主体即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出资人。这种主体名义与行为利益的分离的模式,是隐名股东的一个最显著的外观特征。2、隐名股东以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要件的非货币财产等进行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第28条又规定:“以非货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