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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未合格的从业人员,
f不得上岗作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烟花爆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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