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f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口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口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口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第十五条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
f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
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
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口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
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