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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f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口每月日前;
口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口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口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
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
年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
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
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
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
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大写:
元。
f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1、
2、3、口只满足条件之一。口全部满足。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1、2、3、第十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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