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
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
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
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
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
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在该文件上,
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但
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
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
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
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
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
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03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
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
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
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但是从上述文件
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
《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
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
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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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了“《申请公证书》未公证”、“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遗嘱》形式有问题,应无效”等观点,要求按法定继承。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曾经有过“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只是被告认为此约定无效。
关于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观点,经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