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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
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
地质工作项目。”
2【部门规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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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条:“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日内汇交。”第二十四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3号,2018年1月省
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
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
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轻微经责令在60日内汇交。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
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
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
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严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
经责令逾期不汇交、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
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
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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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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