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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一条:“伪造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
1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
的处罚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2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没收、销毁地质资料,处10万元罚款。
没收、销毁地质资料,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2【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古生物化石的处罚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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