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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资源的处罚
较重
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以下罚款。危害后果的。
严重
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元以下罚款。重大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二条:“本
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拟设林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县(市、区)
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申请,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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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国有林场(苗圃)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处罚
查。申请设立国有林场时,应当附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和国有林地权属证明。”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的区界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完整和稳定,不得擅自分割和变更。调整行
政区划时,应当避免将同一国有林场划两个以上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
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
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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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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