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双方共同财产不
f足清偿时,或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或夫妻离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令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当然,由一方单独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一方因其他违法行为所生之债
夫妻一方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能产生债务,一般情况下,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或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任何一方个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均不能视之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类债务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应视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主要收益是否为家庭或夫妻所分享而分别认定。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应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偿还,但行为人没有个人财产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无责任的一方可向对方追偿。
我国婚姻立法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存在矛盾与诸多不足,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之间、交易安全与家庭利益之间的冲突。当前社会注重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保护无可厚非,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同样值得重视。尤其在承认夫妻之间拥有独立人格的当下,要求一方对配偶以个人名义缔结的所有婚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用于共同生活依然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家事代理与表见代理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则。由债务人承担举债是否服务于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更加公平。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也决定了共同债务的性质与清偿规则。
参考文献:
1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2010(1)
2熊学庆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J人民司法,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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