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存
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
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
第十条(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
f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议涉及的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建议提交本会审议前,建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撤回建议。
本会审议的建议,有重大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本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
业主委员会对建议的处理决定,应在下次本会会议上报告。
业主向本会提出的建议,已经做出决定的,
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向本会提
出建议。
业主、使用人在本会会议上提出的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由业主委员会在本
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
第四章本会的
业主业主代表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参加本会的业主业主代表的资格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规则》确定,其投票权按以下
种方式确定:
一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中关于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规定标
准。
二
。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f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变更、换届与终止及其工作和财物移交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停任、罢免和增补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管理业主委员会印章;(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六)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