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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调整、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及地址)
名称:成都市区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在物业座落: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
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
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的监督
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
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
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
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
会的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
f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
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
第六条(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
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
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
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
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在
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七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八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规则》的规定进行。
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
第九条(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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