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
本人(JAMESERICLLOYD-地方政府领地和道路部长)根据《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第7(1)部分批准本车辆标准。
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签名】
JamesEricLloyd地方政府领地和道路部长
f目录
11112132345678910
f1立法条款11标准名称111本标准为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112本标准也可能被引用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12生效121本标准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3废止131本标准废止符合以下情况且标准名称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a)按照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第7部分制定;(b)在本标准生效时仍有效。132如未制定或修订本标准生效时仍有效的其他车辆标准,按照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第7部分(创建了名称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制定的各个法律文件也会被本标准废止。2范围21本车辆标准规定了车辆标志方面的要求。3适用与执行31适用性概述311本国家标准适用于以下适用性表中列举的车辆的设计和建造。312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6101是一个满足要求的优先规则,不适用于设计用于配备有“防抱死系统”的“双挂车”中的拖车。
f32适用性表
车辆种类
澳大利亚设计联合国经济委
制造日期
满足要求的
规则(ADR)员会(UNECE)(当日或之后)优先规则
种类代码
种类代码
2轮机动脚踏两用车LA
L1
1995年7月1日01
3轮机动脚踏两用车LB
L2
1995年7月1日01
摩托车
LC
L3
摩托车与挎斗
LD
L4
三轮摩托车
LE
L5
LEM
LEP
LEG
轿车
MA
M1
前置式客车
MB
M1
越野车
MC
M1
轻型公共汽车
MD
M2
车全重达35t,12座MD1
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
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
车全重达35t,超过MD2
12座
超过35t,车全重达MD3
45t
超过45t,车全重达MD4
5t
重型公共汽车
ME
M3
轻型货车
NA
N1
中型货车
NB
N2
超过35t,车全重达NB1
45t
超过45t,车全重达NB2
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
f12t
重型货车
NC
N3
极轻型拖挂车
TA
O1
轻型拖挂车
TB
O2
中型拖挂车
TC
O3
重型拖挂车
TD
O4
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1995年7月1日01
f4定义参见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定义和车辆种类)。
5识别码51每辆车都必须拥有一个唯一的“车辆识别码”。r